資格

項目

  • 本地項目為其地點及其建築工程(包括但不限於填海、場地平整、地基、上層建築、其他結構工程及機電工程等的項目,但並不包括場地建立工作)均位於香港境內,而且於2021年6月30日之後已經開始施工之項目。
  • 在項目類別下,只有主申請人才可以提交項目。 在同一項目中的共同申請人只可包含在同一申請內。
  • 每個機構在每次申請時只可提交一個項目,亦可以提交多個申請
  • 在同一施工期間內具有相同項目位置或合同編號的項目被視為同一項目。

機構

  • 本地機構須為政府或法定機構或根據《公司條例》在香港註冊。
  • 中小企業是指聘用少於50名員工的公司。
  • 每間機構只能申請一個次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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